美国商标申请遵循“使用在先”原则,新的商标申请必须提供实际使用证据,否则将面临注册失败的巨大风险。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更是高度重视提交的使用证据是否能够显示申请商标在商业中的实际使用,如果被判定提交虚假使用证据,那么该商标必将被判定无效!
美国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可以说是非常严格的。
也正是由于美国商标局出台必须由本国律师提交商标申请的新规,为了在时限内够快速注册美国商标,不少申请人选择提交经数字合成或数字修改的证据及模型样本作为使用证据。
何为数字合成证据、数字修改证据及模型样本
数字合成证据、数字修改证据及模型样本是指为了显示商标如何与商品或服务一起使用而创建的虚假图像。商标证据明显是经过数字合成技术完成的!根据美国《商业与外贸法》第1127条,这些伪造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商标已使用于商品销售、运输,或者与商业中实际提供的服务相关。
使用证据,一直是申请美国商标的麻烦事,相信申请过美国商标的朋友都为此头疼过。美国审查员到底如何识别虚假使用证据呢?
经数字合成的证据图片,有些很明显,而有些则很难分辨。但是经数据合成的证据一般都具有以下特征:
1、图片中的产品像是经过技术渲染,而非真实的产品。
2、在贸易中通常出现的产品、标签或包装等信息缺失。
3、商标看似浮于产品或包装箱上。
4、商标附近或周围缺少产品的相关特征。
5、商标的像素与周围其他地方的像素不同。
6、商标使用在商品上的方式与商品的材料成分不一致。
7、商标出现在第三人商标已经在销售的产品之上。
8、网站截图的占位符号显示商标所在网页并未实际运营。
9、网站截图显示的商标缺少统一资源定位器或浏览器标签等重要信息,表明该网站并未公开运营(如包含在其他软件内)。
10、相同图片显示不同的商标,或图片上并无商标信息。
11、商品特征表明产品已投入使用,但带有商标的标签却像是新的。
12、标签看似简单粗暴地贴于包装箱或包装盒之上。
13、商标看似叠加于标牌或其他广告或宣传材料之上。
14、作为使用证据提交的产品在线销售的网页图片,所含信息显示商品并未在美国投入真正的商业使用,或并未在商标申请信息所提供的使用日期进行使用(如语言、货币、价格、首个使用日期,送货目的地等)。
以上内容并非经过数字合成图片的所有特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审查律师一定会仔细评估每个样本商标是否符合要求。
这就要求我们对于提交使用证据必须有充分地了解,不然提交不对的使用证据不仅浪费时间,还影响商标申请!
一、商品商标:
(1)印刷或贴有商标LOGO的产品照片、标签、吊牌、外包装或产品本身;
(2)含有商标LOGO的产品销售的真哪实链接(网站,包含上架产品图和价格等);
(3)产品在商场的货架摆放图片、在网络销售的图片、带有商标的商品产品目录等;
二、服务商标:
有关所提供服务的网站、宣传册、广告图片或者名片。
以上证据形式不但要显示商标LOGO,也要清楚地显示所提供的服务项目。
三、辅助证据:
(1)包含本商标LOGO的销售合同/协议、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维修维护证明、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2)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广告牌、邮寄广告以及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相关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体现本商标和相关日期);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的使用记录,包括展会上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照片等相关资料;
(3)公司在所在地或国家的行业排名、各类获奖及荣誉证书,以及相关资质证明等;
(4)与具有较大影响力、知名度的企业(如世界500强企业)的战略合作的相关协议、报道、图片等资料。么
1、原则上,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要求商标使用在“所有”申请的产品或服务上,提供的使用证据也应当体现相关内容,而非其他未提交申请的产品服务。一般情况下,提供2-3项产品服务的证据即可。如果选择的类目太杂,商标局后期要求提供的资料也会越多,一旦被要求提交所有项目的使用证据,若提交不出来,官方极大可能要求申请人删除项目。
2.证据上的LOGO应当清晰真实且与申请提交的商标一致,明显仓促制成或者明显数码制成的使用证据一般不会被接受,如将LOGO使用一般纸张打印出来张贴在产品或包装上制成的使用证据,或者一些产品效果图,明显的合成照片。纯字母商标如果选择无字款方式申请可以略作变形。(无字款申请的商标为4-标准字符商标,是一种以美国默认字体申请,实际使用时可以简单变形仍受保护的一种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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