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美国商标的申请基础,是指已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所采用的美国商标法中规定的提交申请的法律“基础”。一件美国商标申请中必须有一个或多个申请基础。美国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申请基础共有四种,具体如下:
1、实际使用(Use in commerce basis):根据美国商标法第1条a款[Section 1(a)]的规定,即申请商标在提交申请日期前已经在美国实际投入商业使用。
2、意向使用(Intent-to-use basis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1条b款[Section 1(b)]的规定,即申请商标在提交申请时尚未在美国实际投入商业使用,但是申请人有将商标在美国进行商业使用的真实意图(Bona Fide)。
3、国外注册(Foreign registration basis):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44条e款[Section 44(e)]的规定,申请人在其原属国有一件在相同商品/服务项目上在先相同注册商标。以国外注册为基础提交美国商标申请,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 原属国国内基础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扫描件或商标注册机关出具的注册证明等注册证明文件,且文件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基于该原属国国内注册证件下发注册证时有效。
(2) 拟在美国申请保护的商品/服务范围不能超出原属国国内商标注册的商品/服务范围;
(3) 原属国国内基础商标注册证明文件的英文翻译(若原文件非英文);
(4) 申请人将商标投入商业使用的真实意图和自申请之日起将商标投入使用的真实意图的宣誓或声明。
4、国外申请(Foreign application basis):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44条d款[Section 44(d)]的规定,申请人在其原属国在相同商品/服务项目上有一件在先相同商标申请,且申请日是在美国商标申请日的6个月以内。该种申请基础也称为“国外优先权基础(foreign priority basis)”。基于该种申请基础提交,则原属国必须是美国也加入的一个有享受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性公约或条约的成员国,或向美国提供优先权互惠国待遇的国家。
在一件美国商标申请中,若可以满足多个申请基础的要求,则可以同时主张多个申请基础。但是,在同一件申请的相同商品/服务项目上,不能同时主张所述实际使用和意图使用两种申请基础。一件商标除了有一件可以被官方接受的申请基础(filing basis)外,还必须有一件注册基础(registration basis),才能最终取得注册,这也是美国使用在先原则制度的核心所在。
注册基础共有两种,即上述实际使用和国外注册。若申请的时候采用的是意向使用或国外申请,则在商标正式被核准注册授权之前需提供所述一种或两种注册基础,即将商标的申请基础转化成注册基础后才能被正式核准注册。
对于多类别的同一件商标申请(一标多类申请),不同的类别可以选择不同的申请基础,同一个类别商品/服务,也可以选择不同的申请基础。若在同一件商标申请中声明多种申请基础,则需要在申请中明确说明,并将声明不同申请基础的商品或类别明确区分。另外,若同一件申请中主张多个申请基础,则还须明确声明是部分商品还是全部商品主张多个申请基础。在商标正式核准注册前,根据情况或需要可将申请基础转化成另外一种基础。
另外,由于美国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还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美国的方式在美国进行商标注册和保护,即马德里注册领土延伸到美国,本次不再详细介绍。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马德里指定美国注册的申请方式是与单一美国申请的方式彼此独立,没有关系,不能互相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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