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商标的申请过程中,字形近似, 读音近似, 含义近似都会引近似驳回的情况,如果出现美国商标出现近似驳回,应如何应对?
美国商标有哪些近似会导致近似驳回?
在审查过程中,世界各国最为常见的驳回理由莫过于因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颜色、外观,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近似,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都有可能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1.字形近似:
商标在字形上构成近似是各国普遍通用的近似驳回理由。如以下案例: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Exsense |
Xsens |
NARYKA |
NARICA |
2. 读音近似
在日本和韩国,与商标字形和含义相比,商标读音是商标近似判定中更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如以下案例: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우한극 |
無限極/无限极 |
愛淘 |
EDO |
3. 含义近似
商标虽然在文字构成和读音上完全不同,但含义相同或近似的,有可能被判定为近似商标。由于全球语言的多样性,在欧美地区,来自世界各国的移民较多,因此,除英语外,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还会考虑西语、意大利等他国语言。如以下案例: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BUENOS DIAS(西语:早上好) |
GOOD MORNING(英语:早上好) |
LUPO(意大利语:狼) |
WOLF(英语:狼) |
美国商标近似驳回应对方案
一、删除冲突项目
在因部分商品项目构成类似而被驳回时,如被驳回项目并非申请人的主营产品,可以考虑删除,适当放弃冲突项目。
二、不近似答辩
1.不近似答辩需结合具体的驳回理由和商标情况来进行分析。审查员可能会基于音、形、义等任一方面的近似,有可能造成混淆而下发驳回。因此,在复审中消除或者降低混淆可能性是不近似答辩的核心。
2.综合考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含义、指定项目等方面的区别来进行论述;
3.提交商标在申请国的使用证据材料,包括最早使用情况、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有关证据,以证明商标经过使用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4.商标近似判定还需结合指定商品或服务来决定,国内基本参照具体的类似群组来判定类似与否,而在美国、加拿大、哥伦比亚等国家,市场会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审查员会依照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销售方式等方面进行判断,如认为商品或服务在性质、用途等存在相同的,或者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即使属于不同类别,都有可能认定为构成类似。因此,不近似答辩可结合商品或服务在以上相关因素的差异来进行争辩。
三、 对引证商标提出不使用撤销
大部分国家对商标使用都有具体的规定,如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要求商标必须在注册后3年内使用;欧盟商标必须在注册后5年内在欧盟的任何国家进行使用。针对引证商标,可以考虑提出不使用撤销申请,如引证商标被成功撤销,则将成功克服驳回。
四、 协商共存制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指出:“商标共存是指两个不同的企业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目前,世界各国对商标共存制度的态度不尽相同。像欧盟、英国、新西兰、印度等国家和地区在商标近似判断的审查实践中对于共存协议持完全接受的态度;而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加拿大等国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审查,考量是否会造成公众混淆等多种因素,从而做出裁定,并不一定全盘接受。因此,在接受共存制度的国家,可以尝试与在先商标权利人进行协商,如对方同意出具共存协议,则可成功克服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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