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美国商标在审核的过程中,如果未能接受递交的使用证据,就会有被驳回的可能,那么,美国商标注册未认可证据的有效性被驳回,如何递交使用证据?
某律师事务所司接到其公司的委托,处理其商标的美国答复审查意见案。发现在第其商品项目上申请的商标,官方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其递交使用证据。
该公司首次委托的代理所代为递交了包括发票和产品图片在内的一些使用证据,但是官方审查后未认可证据的有效性,因而下发了第二次审查意见,该公司的代理所第二次递交的证据仍未被接受。
美国专利商标局下发了最终审查意见,并声明此次递交证据失败将会导致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接到案件和客户沟通后,仔细审核了其商标信息、先前递交的证据材料及美国商标局下发的审查意见书。通过分析发现:官方之所以未能接受客户递交的使用证据,在于其递交的名产品被审查员认定为药品而非化妆品。
我方和客户沟通之后为客户提供给了两种答复方案:
一、提供证据说明该产品的功能为化妆品而非药品,比如产品的出厂证明,包装盒上的说明文字,官网上的宣传,可以通过代理律师与审查员进行电话沟通的方式来解释说明;
二、递交答复转为意向使用申请,等搜集到其他化妆品类产品的证据之后再进行提交。
最后客户采取了第二种方案。我方依客户指示递交了转为意向申请的答复,并做好美国商标递交新的使用证据的一切准备。
总结
递交美国商标使用证据和国内的撤三递交使用证据不同,发票、合同之类的材料一般不作为使用证据,只要提供带有商标的产品图片即可,产品的标签,展示产品销售的网页也可以作为证据。
需要注意的图片中的产品必须是和商标申请时所指定的商品项目中的一致。另外,在无法及时提供合适的产品图片作为使用证据时,也可以改变思路,转为意向申请,为收集证据赢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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